全球滚动:深圳万科前轮值总经理“受贿”,都是强制跟投逼出来的?

国企混改与员工持股   2023-01-19 15: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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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深圳万科项目跟投延伸出来的高管受贿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借款跟投还是受贿?激励还是压力?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案件的始末,看看有什么值得借鉴的地方。

一、来龙去脉

(一)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深圳市万科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万科”)前轮值总经理、“城市更新项目群”负责人张海涛,因涉嫌向万科战略合作单位索贿上千万元,于2021年2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根据2021年9月29日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深盐检刑诉(2021)93号】,张海涛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郑得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称,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海涛在深圳万科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借款”名义向万科公司战略合作单位负责人——被告人郑得成(挂靠深圳市裕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季某(深圳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发(广东某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索要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285万元。

(二)借款跟投还是受贿?

本案中的所有当事人,均否认“行贿”“受贿”指控。其中,张海涛解释称“从来没有过占有借款的想法”,他向各方借款,是迫于深圳万科对管理层实行的强制跟投机制,这些借款均留有借据。在法庭上,张海涛本人以及代理律师都做出无罪辩护,这又是为什么呢?

二、前因后果

(一)高管跟投压力大?

万科集团最有名的一项制度强制是跟投制度。我们知道国有企业跟投制度是2015年从海康威视开始实行的,而房地产行业的跟投制度是万科集团开始实行的。

据公开资料,万科集团的跟投制度于2014年启动,系万科员工对新开发项目的共同投资。万科集团规定企业高管必须对房地产项目进行强制跟投,职务越高,跟投额度越大。跟投不可避免地导致万科集团高管承受了巨大的资金压力。

跟投制度是万科事业合伙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后被地产行业广泛借鉴。从积极角度评价,跟投制度可长期绑定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匹配国家“保交付”的要求。

(二)借钱是出路?

张海涛在法庭上提出,万科集团强制跟投制度导致他资金压力巨大,私下向亲朋好友借款的情况下,仍然面临资金缺口,万般无奈他想到了深圳万科的供应商,向供应商企业的老板去借款,当然他打了借条。

(三)是否违法违规?

张海涛本人跟辩护律师都做出无罪辩护。张海涛主张作为总经理享有审批权,但是所有事项严格按照万科集团的流程规范操作,所有审批事项都由职能部门发起,分管领导审核,最后由他签字审批通过,所以他没有因借款谋取私利。

张海涛的辩护律师主张被告违反万科集团关于跟投人员不得向合作方供应商有资金拆借、资金往来的内部规定,仅属于违反内部规定,并不构成违反刑事法律。目前,法院没有对此案作出宣判。

三、吃瓜律师点评

(一)跟投激励与资金压力的矛盾现实存在

在过往项目服务过程中,也常常出现国企高管、员工投资入股遭遇资金压力的情况。按照现行的国企员工持股及跟投改革的政策要求,高管及员工应以个人合法资金为入股资金来源,单位禁止提供财务支持,同时银保监会、各个银行也有相关规定,严格禁止信贷资金作为个人投资入股用途。这就不可避免导致很多国企开展员工持股会产生一个巨大的矛盾,就是员工持股额度越高,个人资金压力越大,员工持股额度越低,个人资金压力小,但是利益捆绑、赚钱效应也就忽略不计,起不到强化激励的作用,更不用谈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二)常规解决资金压力的方法是打了擦边球?

作为“引入非公资本、民营企业反向混改、员工持股”的国企混改三大实现方式之一,员工持股面临着现实的困难与尴尬:国企高管有没有这么多钱?

现实当中,如果高管投入巨资,则引人非议,显然靠工资水平不应该能拿的出来。那么拿出来了是不是说明存在腐败行为、违法行为呢?为了筹措资金,有国企高管用房子抵押贷款,向亲戚朋友借钱,这是否又涉及代持股,或腐败受贿的情形?还有国企高管使用银行贷款来投资入股,这类贷款通常属于消费贷,把消费贷款用于个人投资入股也是违法的,是打了金融监管政策和贷款规定的擦边球。解决资金压力有时候也是常在岸边走,难保不湿鞋。

(三)国企开展员工持股、项目跟投的资金压力如何解决?政策完善优化是当务之急

第一,要堵后门,开正门。如何开正门?首先明确银行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发放投资入股的贷款,实际上有一些银行(例如招商银行)已经开始了相关业务的探索尝试,但是更多的银行还在观望当中。希望银行等金融机构能针对员工持股需求开发创新融资产品。

第二,现行的国企员工持股、跟投等政策应该放宽。作为国企员工入股的资金来源渠道应该允许合法的融资方式来解决入股资金来源。

第三,员工入股资金缴付要采用分期缴付方式。避免一次性缴付给员工带来的巨大出资压力,实际上在我们提供的服务当中基本上都是采用了分期缴付。

现实当中,员工持股、项目跟投也确实受到了僵化政策的约束。例如,《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有“企业开展股权激励,原则上一次性实施到位”的条款,导致科技企业做股权激励时要求科研人员资金一次性到位,这一僵化理解我认为不可取。

认缴制分期实缴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权利,员工分期出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享有权益,参与利润分配,完全依法合规,没有损害国家权益,值得提倡,应该鼓励。

朱昌明

阳光时代合伙人

国企混改中心负责人

本文由李建鹏、王晶晶根据

明律师混改明讲直播内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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